丈夫去世前轉給前女同事100萬 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嗎

一百萬可不是個小數目但是有人在去世之前轉給了前女同事,這是怎麼一回事?所謂的夫妻財產是不是共有的呢?

丈夫去世前轉給前女同事100萬

老崔去世後,妻子張阿姨在整理丈夫遺物時發現,老崔在去世前曾將100萬元存款轉贈給他的前同事鄧女士。張阿姨認為,老崔此舉不妥,遂向法院訴請,要求鄧女士返還被贈與的100萬元。對此,鄧女士表示反對。她認為老崔實質在支付她早年的股權補償款,要求法院駁回張阿姨的訴請。本案將會走向怎樣的結果呢?

  丈夫去世前轉給別人100萬元

  老崔和張阿姨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老崔因病過世後,張阿姨發現,老崔竟然在過世前的1年,將100萬元存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了鄧女士。

  根據兩人的聊天記錄,如:“我明天就要離開上海,我思念的你,我們都開始老了,留下回憶和痛苦”等,張阿姨認為,老崔和鄧女士之間存在曖昧關係,違背公序良俗。

  張阿姨主張,老崔在和張阿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鉅額資金的行為當屬無效,故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鄧女士將100萬元返還。

  鄧女士表示,真相併非如此。自2000年起,鄧女士就旅居國外,以在國外生活、工作為主,僅在零星時間短暫回國,不存在和老崔交往接觸和保持曖昧關係的基礎。

  “曖昧物件”實為前同事

  從鄧女士口中,還原了另一個故事。鄧女士說,她和老崔實為前同事關係。上世紀九十年代,鄧女士追隨老崔,一起建立了嘉欣公司(化名)。鄧女士在公司中負責財務工作,是最早一批骨幹員工。同時,在公司改制時,出資28萬元成為了該公司佔股5.6%的股東。

  後來,在公司股東會議中,鄧女士在國外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除名。多年來, 鄧女士一直在向老崔主張股權補償款。老崔也曾向鄧女士承諾會考慮關照創業骨幹和老部下的晚年生活,給予安排。

  老崔過世前,在嘉欣公司的財務陪同下,一起到銀行辦理取款。所取款的賬戶,雖為老崔個人賬戶,但也作為處理嘉欣公司的日常業務的賬戶使用,與公司賬戶混同。

  鄧女士認為,考慮公司20年來的估值增長,1998年的28萬元,對應獲得100萬元股權款屬於合理範圍內。因為鄧女士在獲得錢款前,並不知道老崔會轉給她多少股權款,因此得款後,才會對老崔表達感謝。但這筆錢並不應認定為老崔對鄧女士的贈與,而應認定為其早年應享有的股權對價款。

  即使這筆錢被認定為贈與,也是老闆對骨幹員工關照晚年生活的合法贈與行為,其中並無任何欺詐、脅迫、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法院判鄧女士返還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老崔向鄧女士轉賬的100萬元,是老崔婚後取得,屬於老崔和張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產。

  現無證據表明,老崔在處分涉案款項時,徵得了共有人張阿姨的同意。因此,老張對錢款的處置,屬於無權處分。

  至於鄧女士關於欠款為股權轉讓款的對價這一主張,憑現有證據,法院無法認定。若鄧女士認為前述股東大會不合法,可另尋合法途徑解決。

  綜上,張阿姨主張老崔在婚姻存續階段的贈與行為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可獲支援。鄧女士需將涉案錢款,予以返還。


丈夫去世前轉給前女同事100萬 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嗎

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丈夫去世前轉給前女同事100萬 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嗎 第2張

夫妻財產是平分嗎

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必須平分,分割的比例可以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於個人財產的,歸其個人所有。

丈夫去世前轉給前女同事100萬 夫妻財產是共有的嗎 第3張

夫妻財產有哪些

1、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是給個人的,就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