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女嬰被拐30年後回鄉認親祭拜父親 拐賣兒童判多少年

拐賣兒童其實是非常令人痛心的,被拐賣的兒童往往是過了很多年才找到了親生父母,對於原生家庭而言是非常大的打擊。近日有新聞報道,1歲女嬰被拐30年後才回家認親,一起來看看具體內容。

1歲女嬰被拐30年後回鄉認親祭拜父親

來自河南延津縣的高修梅,自幼就對自己的身世感到懷疑。17歲時,她終於確定自己是被拐賣的,此後她獨自尋親13年,終於在2022年尋親成功。原來,她1991年出生於雲南昭通一個山村,乳名唐寶寶,1歲時與4歲姐姐、父親一起去鎮上,隨後被人販子盯上。父親被人販子支走,唐寶寶被拐賣至河南。據瞭解,多年前,唐寶寶的父親為尋找她曾被騙到一黑磚廠做工3年,待他逃出來時已患上各種疾病。2月12日深夜,被拐30年的唐寶寶,飛抵雲南認親,媽媽切臘肉準備團圓晚餐。13日,唐寶寶來到已去世的父親的墳前祭拜,告訴父親,自己終於回家了。

1歲女嬰被拐30年後回鄉認親祭拜父親 拐賣兒童判多少年

拐賣兒童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權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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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的犯罪特徵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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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屬於刑事案件嗎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屬於犯罪的。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是屬於故意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意志上希望通過拐賣婦女、兒童取得不法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