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罪立案標準判幾年

騷擾罪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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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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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最後,我國雖然沒有騷擾罪,但對騷擾行為有明確處罰規定。國際上,日本刑法就規定了犯騷擾罪的苜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指揮他人或帶頭助勢的處6個月以上7年以下懲役或監禁,附和隨從的處罰金刑。

它的立案標準就是:

1.犯罪形態表現為集團性行動;

2.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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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騷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他人進行騷擾的,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就可以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調查。

刑法裡面沒有騷擾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他人進行騷擾,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證據可以是人證、物證、各種音訊證據等。

1、以其他方式寫恐嚇信或者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編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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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認定性-騷擾罪

1、行為的主觀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圖

即行為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又是為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願意、不感興趣的行為。但是,鑑於我國的國情,社會公共場合如車站、廣場等大型場所往往由於條件有限,擁擠、擦撞在所難免,所以應該採取嚴格的認定標準。

2、行為方式的認定

從廣義上講,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對婦女也是一種騷擾,從但程度上看把它稱作性-侵害更為合適,所以《刑法》對它採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性-騷擾是相對較輕的一種性-侵犯行為。

性-騷擾通常是騷擾者向被騷擾者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或舉動,包括身體接觸、言語、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如:講黃色笑話、評頭論足、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及用品,詢問性隱私、約會、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勢、身體觸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騷擾的場合界定

性-騷擾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上級對下級、僱主對員工或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二是員工在為單位工作中,遭受顧客性-騷擾的情形;三是公共場所,例如公共汽車上,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為。第一、二類情形可以總稱為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後者可稱之為公共場所性-騷擾。

4、性-騷擾的物件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國,女性對男性施以性-騷擾的情形,雖然未曾見過明文記載,但是近年來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該借鑑國外性-騷擾概念發展的趨勢,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將上述情況納入性-騷擾研究範疇。使我們未來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涵蓋面儘可能寬廣一些,以免遺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