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典故是白馬非馬是什麼意思

“馬”指的是馬的形態,“白馬”指的是馬的顏色,而形態不等於顏色,所以白馬不是馬(白馬非馬)。

白馬非馬典故是白馬非馬是什麼意思1

在“諸子百家”時代,有儒家、墨家等顯學,同樣也有雜家、小說家等末流,而其中有一個學派,他們提出的主張實在太讓人感覺詫異,他們的名聲是建立在後人的嘲笑之上的。

在這一發展過程中,很多人都忘記了他們所主張的理想,同時也忽視了他們對中國社會的重要貢獻。

這就是名家,諸子百家中一個以“詭辯”著稱的另類。

這一學派有兩個非常著名的人物,一個是經常和莊子抬槓的惠子;另一個是以精妙邏輯論證了“白馬非馬”的公孫龍子。

值得注意的是,“詭辯”不是“狡辯”,一字之差,天壤之別。真正的“詭辯”是一種精妙的話術,有著化不可能為可能的神奇,其本質是對思維的錘鍊,彰顯的是思維的魅力。

為了更好地理解什麼是“詭辯”,需要先分清楚“狡辯”和“詭辯”的差異所在。

分清“詭辯”和“狡辯”:從兩個故事開始說起

“狡辯”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可以被輕易攻破。

一位顧客,在奶茶店點了一杯紅茶,然後又用這杯紅茶換取了一杯綠茶。最終拿起綠茶,並沒有付費,並且進行了一次狡辯。

顧客:“這杯綠茶是我用紅茶換的,憑什麼要我付錢?”

店家:“紅茶的錢您也沒付啊。”

顧客:“紅茶不是在你們手裡嗎?我又沒有拿到,為什麼要付錢?”

從這一次事件當中,最根本的邏輯錯誤就是,顧客並沒有紅茶的擁有權。他只是用店家的紅茶換了店家的綠茶,這種交換是不成立的。

但是,“詭辯”在邏輯上是找不到錯誤的,利用的就是“悖論”的出現。比如“詭辯”中著名的“半費之訟”。

歐提勒士向古希臘著名的辯者普羅達哥拉斯學習法律,並且簽署了一份協議。雙方約定,歐提勒士在畢業的時候支付一半的學費,另一半學費要在其第一份官司勝利之後再支付。然而,歐提勒士在畢業之後卻並沒有履行律師的義務,遲遲不打官司。

於是,普羅達哥拉斯將他告上法庭,以此就出現了這一場著名的“詭辯”。

普羅達哥拉斯認為:

第一,如果這場官司我勝訴,那麼按照法官判決,歐提勒士需要向我支付另一半學費。

第二,如果這場官司我敗訴,那歐提勒士勝訴之後,按照合同規定,也必須向我支付另一半學費。

然而,歐提勒士也提出了與此完全相反的觀點:

第一,如果這場官司我敗訴,按照合同約定,我不需要支付另一半學費。

第二,如果這場官司我勝訴,按照法官判決,我也不需要支付另一半學費。

這就是“詭辯”,從雙方的邏輯上考慮,都找不出任何錯誤。而所謂的“破斥”,糾結於“合同”的有效性,其實是法律問題,而不是邏輯問題。

白馬非馬典故是白馬非馬是什麼意思
  

《白馬論》:“白馬非馬”的實質是現代語言學萌芽

《公孫龍子》一書,據《漢書·藝文志》記錄,本應有十四篇,但因為散軼,儲存下來的只有六篇,其中能確定是公孫龍本人思想的只有五篇。而在這五篇當中,公孫龍提出了兩個一直被中國社會所討論的話題,即“白馬非馬”和“離堅白”,公孫龍子也成為了名家中“離堅白”一派的代表人物,與惠子的“合同異”派並列。

在“白馬非馬”這一論題下,主要就是公孫龍用邏輯關係來論證了“白馬”不是“馬”這一觀點,但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白馬”和“馬”已經不僅僅是具體物象的概念了,而是成為了抽象思維的代表。

當下很多人用“矛盾特殊性”的理論來對這一觀點進行“破斥”,認為“白馬”只是矛盾特殊性的一種表現,以此來說明“白馬是馬”。但其實這種“破斥”是不成立的。

白馬是馬,這是生活常識,“矛盾特殊性”理論的應用,其實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證實了這一常識,而不是從公孫龍的邏輯出發進行破斥。也就是說,“矛盾特殊性”理論即使論證了“白馬是馬”,也不能用來反駁公孫龍的“白馬非馬”。

那公孫龍在論證這一話題中,提出了什麼樣的“詭辯”呢?

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馬非馬。

從公孫龍的邏輯出發,他將“白”和“馬”這兩種概念進行了拆分,這是“離堅白”派經常使用的論證方式。他認為,白是顏色,而馬是形態,顏色和形態的組合肯定不能用單一的形態來表示。

在此之後更是進一步舉例。如果是尋求形態的“馬”,那麼黃馬、黑馬都符合要求,但是如果是尋求白馬,那麼黃馬、黑馬就都不符合要求了,如果白馬是馬,那麼兩次所求一致,怎麼會出現結果的不同呢?

面對詰難者從公孫龍的邏輯出發,提出“所有有顏色的馬都不是馬”的反問,公孫龍的解釋就又回到了“白”與“馬”是“命形”和“命色”的觀點上來,形成了邏輯上的死迴圈。

而針對詰難方將“白”和“馬”視為同一事物不同屬性的觀點,公孫龍的論證更為巧妙。

公孫龍利用上一回合對方的論點來駁斥這一觀點,既然對方根據公孫龍的觀點提出“黃馬”也不是馬,那麼就是認同顏色和形態是兩種事物。既然將“黃馬”和“馬”區分開來,那麼又將“白馬”和“馬”統一看待,這不是邏輯上的矛盾混亂嗎?

而公孫龍最終的觀點其實只有一句話:

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無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馬非馬。

也就是說,增設了限定條件的概念和沒有限定條件的概念是不同的。

可以看到,通過兩個回合的激辯,其實公孫龍所說的“白馬非馬”並不是很多人認為的“白馬”不是“馬”,而是從語言學的'角度來區分概念的內涵,將代表抽象概念的“能指”與代表具體物象的“所指”區分開來。

這種研究語言的方法,西方索緒爾等人從17世紀後才開始進行系統地研究,而中國在公元前就已經在探討這一問題了,只不過因為“實用性”的原因並沒有進行下去。

《堅白論》:名家“離堅白”派用以闡述政見的思維邏輯

和“白馬非馬”並稱的邏輯命題,公孫龍提出的“離堅白”同樣十分著名。

這一爭論是通過一塊堅硬的白石引起的,公孫龍認為,同一塊石頭中,“堅”和“白”是分離的,這顯然又是一個違反常識的觀點。

公孫龍在這一篇作品中,先是通過“白”是視覺、“堅”是觸覺的分別,來說明“堅”與“白”是不可同時被感知的,這就是所謂的“離”,其針對的是詰難者所認為的“堅白”兩種特性共存於一石之中不可分離的觀點。

而在詰難者舉出“堅”是石之堅,“白”是石之白,所以兩者是共存於“石”中的觀點後,公孫龍認為,“堅”與“白”不是石頭固有的屬性,而是特徵。不會因為沒有石頭就不存在“堅”和“白”兩種屬性。所以,“堅”與“白”的分離,才是形成了事物共性和個性的差異。

並且,公孫龍借這一觀點提出,感覺是不可信的,只有思維的論證才是真理。一塊“堅白石”,拿在手中的感覺不如經過思考之後的邏輯更為真實。

名家“詭辯術”,其目的和作用都有現實意義

公孫龍這等名家人士,其實是想用“詭辯”的方式來制止刀兵。

諸子百家之中,所有的主張其實都是為了現實服務,都希望通過自己的學說來終結亂世。像道家用“無為”,法家用“刑律”,儒家用“禮義”,而名家所用的就是“詭辯”式的思維方式。

公孫龍和惠子一樣,都主張“偃兵”。他們認為導致亂世的出現,是因為各諸侯國之間無休止的征伐。而在他們看來,這種征伐是沒有必要的,一切爭端都可以用辯論的方式來解決。這樣一來,國家間的戰亂其實就變成了雙方的一次辯論,誰能佔據道理,就看哪方的辯士更為優秀。其所依靠的正是中國古代社會極為看重的“名分”,希望以此來使得“攻伐”一方變成“無名之師”,進而消弭戰爭。

這就和孔子所說的理論有相通之處:

《論語 ·子路》: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這種想法自然是失敗了,但是其邏輯思維的精彩論證卻在歷史上大放異彩,並且也深刻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的程序。

後世很多大儒都對《公孫龍子》進行評價,比如儒家的荀子就曾評價名家:

不法先王,不是禮儀,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

類似的評價歷來多有,但有趣的是,各朝代學者都是否定公孫龍“詭辯”的行徑,卻沒有人能在邏輯上找到他的漏洞。所以有人感嘆,如果最初所學不是儒道墨法,而是名家“詭辯”,那麼同樣會認為儒墨等學說是錯誤的。

本來是一種闡述政見的思維方式,但在客觀上卻促進了中國邏輯學的發展,成功地將思維的錘鍊推向了極致,形成了一種化不可能為可能的離奇現象。

這種“詭辯”式的辯論方式,後來被諸子百家所吸收,成為了自身闡釋道理的一種手段。而進入近現代社會中,辯論活動的舉行、律師等職業的工作方式也深受名家“邏輯論證”的思維所影響,至今仍然能看到這一學派的痕跡。

白馬非馬典故是白馬非馬是什麼意思2

白馬非馬論違反了什麼哲學原理

“白馬非馬”,是戰國時期名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公孫龍在《白馬論》中提出的一個重要命題。

長期以來,人們由於不承認公孫龍對“白馬非馬”這一命題所闡明的邏輯思想內容。

僅以常識中的“白馬是馬”作為唯一正確的判斷,有意無意地把辯證法觀點和形式邏輯思想絕對對立起來,或者將“白馬非馬”的“非”字僅從語詞上加以解釋。

因而一直把公孫龍關於“白馬非馬”的邏輯命題當作哲學上的詭辯命題,實際上這是不符合公孫龍在《白馬論》一文中所闡明的思想的。

公孫龍在《白馬論》一文中不只是提出了“白馬非馬”這一命題,而且非常明確地論述了“白馬非馬”這一命題的具體含義,為確切地理解這一命題提供了根據。

01

要搞清楚這個命題,先要理清“非”字的涵義。

“非”字既可以作“不屬於”講,表示二者之間沒有包含或隸屬關係,例如“羊非牛也”、“鍾非燈也”等等。

也可以作“不等於”或“不同於”講,表示二者之間不全等但可以具有包含或隸屬關係,例“1非2”、“部分非全體”等等。

在這裡把“非”譯為“不是”同樣是可以的,即“1不是2”、“部分不是全體”,這並意味著“2不包括1”或“部分不屬於全體。”

因此,關於“白馬非馬”的“非”字究竟應該如何理解,自然也不能脫離《白馬論》一文所作的具體分析。

公孫龍當時還沒有關於“內涵”與“外延”等現代邏輯科學的概念,但在《公孫龍子》一書中確實已經提出了名(概念)具有內容(內涵)與範圍或物件(外延)等重要的邏輯思想。

《名實論》說: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

這就是說,物在形成某一個或某一類具體事物時,必須具有確定的物件和範圍,而不能任意超過;實必須使之充實自己而具有確定的內容,不能是空曠無內容的。

例如,“白馬”必須有白馬這一確定的物件和範圍,還必須有“白”之色和“馬”之形為內容,這就為明確“白馬”之名的外延和內涵提供了客觀根據。在《白馬論》一文中則是更具體、更清楚地闡明和發揮了這一邏輯思想。

首先,公孫龍論“白馬非馬”,就是從外延上強調“白馬”與“馬”是不能等同的。《白馬論》說:

“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使白馬乃馬,是所求一也。”

這就非常明確地指出了“馬”是包括黃、黑馬的,而“白馬”則是不包括黃、黑馬的。也就是說,“馬”與“白馬”所指的物件(外延)是不相等的。

公孫龍在這裡只強調了黃、黑馬與白馬在外延上是排斥的,它們之間沒有包含關係,並且講了“馬”可以包括黃、黑馬,“白馬”不包括黃、黑馬,而沒有說“馬”肯定不包括白馬,只是說“馬”與“白馬”不能是所求一也。

這就可以看出,公孫龍在這裡所強調的只是“馬”與“白馬”存在著是否包括黃、黑馬的區別,即它們在外延上是不相等的,而不是說“馬”與“白馬”在外延上是絕對排斥的。

事實上,公孫龍在這裡也講清楚了“馬”與“黃馬”、“黑馬”的外延同樣是不相等的,因為“馬”不僅包括黃馬,至少還包括黑馬,因此“馬”與“黃馬”或“黑馬”均非“所求一也”。

《白馬論》說:

“以有馬為異有黃馬,是異黃馬於馬也。異黃馬於馬是以黃馬為非馬。”

這就是說,“黃馬異於馬”就是“黃馬非馬”的思想內容。公孫龍所闡明的“白馬非馬”的內容不正是指的“白馬異於馬”(外延上)嗎?

所以,在公孫龍那裡,如果把“白馬非馬”這一命題換成“黃馬非馬”或“黑馬非馬”的命題,實際上都是同樣性質的邏輯命題。

它們都只是強調了“馬”與“白馬”或“馬”與“黃馬”或“馬”與“黑馬”的外延是相異的、不相等的。

難道能說前一個“黃馬是(屬於)馬”(“求馬,黃黑馬曾可疑”)是正確的,而後一個“黃馬非(異於)馬”(“異黃馬於馬,是以黃馬為非馬”)就是錯誤的嗎?

白馬非馬典故是白馬非馬是什麼意思 第2張
  

02

《白馬論》一文還著重從內涵方面強調了“馬”與“白馬”是不同的。文章說:

“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白馬者,馬與白也,白與馬也,故曰白馬非馬也。”

文章的結尾對這一點講得更清楚:

“馬者,無去取於色,故黃、黑馬皆所以應;白馬者,有去取於色,黃、黑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馬獨可以應耳。無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馬非馬。”

這就是說,“白馬”之所以非“馬”是在於白馬取其確定的白色之馬,故黃、黑馬不能算白馬。馬則是“無去取於色”,“無去取於色”不是無色,而是不取其確定的顏色,即包括各種顏色的馬,故黃、黑馬皆可以算馬。

這就把“白馬”與“黃”、“黑”馬的內涵區別開來了,也把“馬”與“白馬”的內涵區別開來了。

同樣,公孫龍在這裡只強調了“取於色”與不“取於色”的內涵區別,不僅沒有把“馬”與“白馬”的內涵完全對立起來,而且肯定了“白馬”包含著“馬”形的內涵,“馬”也包含著色(各種顏色)的內涵。“馬”與“白馬”從內涵上決不是完全排斥的,但又不是等同的。

這裡更加清楚地看出,公孫龍認為“馬”與“白馬”都具有“馬形”的共性,只是“色”的內涵還不相等而已。因此,公孫龍完全沒有要把“白馬”排斥在“馬”的外延之外的意思。

在《白馬論》一文中,問者曾多次講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也”、“有白馬為有馬”、“天下非有無色之馬也”等屬於常識的正確命題,用以對公孫龍進行質疑。

然而,公孫龍在回答時卻從來沒有懷疑或否認過這些命題本身的正確性,從來沒有提出或推出過那種違反常識的“白馬不是馬”或“白馬不屬於馬”的命題,而只是一再從“名”(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兩個方面強調“白馬”與“馬”這兩個具有種屬差別的“名”(概念)是有區別的,是不能簡單等同的。

也就是說,共性的“名”和特殊的“名”所指物件的範圍和屬性,是不相等的。所以,公孫龍講“白馬非馬”時,無論從內涵或外延上,都沒有說“馬”不包括“白馬”,或者“白馬”中沒有“馬”的內涵。

恰恰相反,公孫龍不僅肯定了“白馬”包含了“馬”形的屬性(內涵),而且還專門強調了“白馬”是包括在“馬”之中的(外延)。

《白馬論》說:

“馬固有色,故有白馬。使馬無色,有馬如已耳,安取白馬。”

很清楚,公孫龍完全承認馬都是具有顏色的,馬包括各種顏色的馬,馬要沒有顏色,也就不存在有白馬了。很顯然,“白馬”就是指白色的馬,是“馬”的一部分。

前面已經講到,公孫龍不僅肯定了“黃馬是(屬於)馬”,而且肯定了“黃馬非(異於)馬”。

前者是屬於常識的或哲學的命題,後者是屬於邏輯的命題,這兩個命題所包含的思想都是正確的,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局部與整體、一般與個別的'辯證關係。

事實上,“白馬是馬”(或“黃馬是馬”)也決不是說白馬的外延和馬的外延是等同的,而只是反映了白馬與馬的種屬包含關係,這跟“白馬非馬”的思想是一致的,是相輔相成的。

03

為什麼說肯定了“白馬非(異於)馬”這一邏輯命題,就一定是否定了“白馬是(屬於)馬”這一常識或哲學命題了呢?

事實上,公孫龍是既肯定“白馬非馬”或“黃馬非馬”,又肯定“白馬是馬”或“黃馬是馬”的。

公孫龍確實也有不能“以有白馬為有馬”的提法,但這僅僅是從外延上說明有“白馬”與有“馬”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因為“馬”中還有黃、黑馬,有“白馬”不等於有黃、黑馬,也就是公孫龍自己所解釋的“以有白馬為有馬,謂有白馬為有黃馬也。”

公孫龍的意思是說,如果把有白馬等同於有馬,則有白馬就是等於有黃馬了。

總之,從反映事物的種屬(外延)包含關係上講,公孫龍是清楚地承認“白馬是馬”這一命題的。

現在不難看出,“白馬非馬”的“非”字,在這裡不能作“不屬於”的意思講,而應該作“不同於”或“不等於”的意思講,這才符合公孫龍《白馬論》一文的原意。

這一點,文章本身就已十分明確地指出:

“異黃馬於馬,是以黃馬為非馬。”

就是說:“非”即“異”也。

應當肯定,“白馬非馬”這一命題確實反映了一般與特殊的邏輯關係,揭示了一條帶有普遍意義的邏輯規律,即兩個不同的“名”(概念)必然具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是不能簡單等同或混淆的,所要求的是不同概念的確定性和不矛盾性,這跟形式邏輯基本規律的要求相一致。

決不能把形式邏輯跟形而上學混同起來,而跟辯證法對立起來。“白馬非馬”這一命題確實是一個反映“名”(概念)的種屬差別的邏輯命題,應該肯定它在邏輯史上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