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欠款

協議離婚欠款,協議離婚債務也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依法約定債務的償還辦法和各自分擔的份額;協議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協議離婚欠款。

協議離婚欠款1

一、如何處理

1、協議離婚債務按如下方式處理:涉及共同債務的部分,一般應當共同清償,個人債務由本人清償,離婚協議書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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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件是什麼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採用協議離婚形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否則,民政機關是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或者到華律網諮詢專業律師。

協議離婚欠款2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

(一)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離婚時(後),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四)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係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協議離婚欠款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協議離婚欠款3

離婚協議書的欠款時效是多久

1、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協議離婚欠款 第3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