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音像製品、淫穢讀物、淫穢實物。
污穢的東西包括什麼內容1
什麼是淫穢物品
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判斷一部作品是否淫穢物品時,應在把握淫穢物品的實質屬性的前提下,堅持整體性、客觀性與關聯性的判斷原則,要看性的描寫:
(1)是否露骨、詳細;
(2)採取的是何種描寫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為表現作品的思想、藝術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學性、藝術性、思想性所緩和與淡化。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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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傳播,即廣泛散佈。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成罪,因而這裏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2、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3、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二、非牟利情形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着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
三、犯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當有不法分子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後,不僅會嚴重危害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時也是造成其他違法犯罪的根源,所以説司法機關會對做出此類行為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當犯罪嫌疑人是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而進行傳播淫穢物品也是會加重對其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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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概念是什麼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