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所以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承担相应后果的,那么我们便要了解一下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3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文思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其之前所犯故意杀人罪恢复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文思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郭文思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第2张

减刑的适用对象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另外,死缓也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9次减刑后又杀人郭文思被执行死刑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第3张

减刑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减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决定。《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